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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種不動產權利將依法登記 房產證不用重新登記

??明年3月1日起,《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將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我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隨之正式建立。記者昨日從國土資源部獲悉,這部《條例》中首次明確不動產登記的物權體系,規定10種不動產權利將依法登記。而這部《條例》的實施,被認為是奠定瞭房地產稅等一系列稅制改革的技術基礎。

《條例》分為總則、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程序、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章35條。10種不動產權利則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森林、林木所有權;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在不動產登記的類型方面,分為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等8大類。根據規定,原有的登記證書不會作廢。

如何登記?

“一個窗口進、一個窗口出”


未來,這些來自農、林、牧、漁的各類信息將匯總到一個“大賬本”上,即匯總到統一的大數據庫中。怎麼才能讓信息盡快進入,如何能保證信息準確?

“不動產登記工作最關鍵的環節,在地方。”國土資源部地籍司(不動產登記局)司長(局長)王廣華說,目前,國傢層面不動產登記職責和機構建設基本完成,22個省份完成瞭省級職責整合,但市縣一級的職責和機構整合工作普遍沒有啟動。

如果市縣一級的職責和機構沒有整合到位,不能按照《條例》的規定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會不會面臨“行政違法”的尷尬局面呢?

王廣華回應說,正在努力去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從全國范圍來說,地方政府將盡快全面完成省、市、縣三級職責和機構整合,並確保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能夠順暢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上下對口一致。

那麼對於這個“大賬本”上的內容,應該怎麼收集?

“我們將會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從後臺移交不動產資料;對於老百姓而言,各地區將會盡快設立不動產登記窗口,實現一個窗口進、一個窗口出。”王廣華說。

為瞭讓老百姓盡量適應這種變化,手中的各種房產證、權屬證書也將按照“不變不換”的原則執行。即已經依法發放的證書繼續有效。若是產權人在新證書頒佈前就已經申請瞭登記,將會繼續發放舊版證書;新的證書頒佈後申請登記的,發放新版證書。

“總而言之,原來各部門已經發放的證書繼續有效,各地區將不得強制要求更換證書,不增加企業和群眾負擔。對此,我們將盡快出臺有關政策和意見。”王廣華說。

如何推進?

登記平臺2017年全面運行


這份“大賬本”,將在2017年全面運行。王廣華說,2015年下半年,各地將陸續完成不動產登記操作系統軟件與信息平臺的對接,提供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服務。2015年7月就將上線試運行信息平臺;2016年完善平臺並擴大試運行范圍;2017年全面運行。目前,這一平臺已經形成瞭頂層設計,即將組織平臺的開發建設。

在信息平臺投入運行前,各地要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動產登記歷史資料,按照國傢統一制定的數據庫標準和數據整合建庫技術規程,對本地區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記數據進行整合,建立關聯關系,健全完善不動產登記信息數據庫。信息平臺投入運行後,各地應根據當地信息化工作基礎,提早對各類不動產登記操作系統軟件進行融合、對接,形成統一發證的業務操作系統軟件,支持與本級國土、住建、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的業務協同,提供本級登記信息查詢服務,並按照信息平臺統一技術要求,預留接口,做好準備,一旦成熟,及時接入信息平臺,並將本地區日常不動產登記信息實時納入信息平臺。

同時,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國土資源部等相關部門將以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為平臺,創新工作機制,按照“有事集中”原則開展集中辦公,充分發揮平臺的積極作用;商請住建部積極推動不動產統一登記技術層面的試點工作;加強溝通協調,繼續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與不動產統一登記銜接。

如何保密?

泄露信息者將處分或追究刑責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嘯認為,《條例》明確瞭登記不動產權利的具體類型。今後,無論是不動產登記機構在受理登記申請或按照有關國傢機關的要求進行登記,還是人民彰化縣整合貸款法院處理不動產登記糾紛案件,都應當依據本《條例》加以判斷。

中央財經大學不動產法研究所所長尹飛說,《條例》著重規范瞭不動產登記的具體程序,明確在不動產登記的發起、受理、審核、記載等階段以及相應的信息共享與保護等環節,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相應的職權,從而為登記機構依法行政奠定瞭法律基礎。

這其中,他關註瞭關於不動產登記保密的問題。“對於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條例》也明確瞭其保密義務。”他說,如果違反國傢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或者登記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為瞭維護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權威性,避免登記錯誤,《條例》規定,對於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行為,將實施收繳、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並可依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南投房屋信貸借款房貸信貸|增貸|轉貸|貸過還可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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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dl.house.sina.com.cn/news/2014-12-23/080259529461859995390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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